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和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设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