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条有效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原则,反对迷信、反科学及伪科学的活动。科普工作应当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进步。禁止以科学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或者尚无科学定论的意见或主张,作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