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发挥教育在科普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培养学生观察、思维、实践和创新能力,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