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发挥教育在科普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培养学生观察、思维、实践和创新能力,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