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加大科普宣传的力度,加强对大众传媒中科普内容的监督管理,创造科学文明的社会氛围。

(一)各种报刊应开辟科普专栏、专版;

(二)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开播科普专题节目;

(三)影视生产、发行及放映单位应保证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

(四)出版单位应加强科普书籍和科普音像制品的出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