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任会议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席团批准。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后,向代表发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