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知本人、代表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