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述职活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作履职情况报告,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