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代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

(一)走访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回答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并接受其监督;

(三)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代表每年至少联系一次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