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根据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需要适当补助经费,用于九洲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