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九洲江流域的水质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重要依据。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