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河长制,设立市、县、乡镇河长,根据保护管理实际需要设立村级河长,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级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各级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在各河流、库区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