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的规划实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及修订、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江河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核定、河道采砂等监督管理工作。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农业、林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面清洁等工作,按照本条例授权实施相关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