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九洲江流域重点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九洲江源头及干流沿岸二百米范围内可视一面坡、水库倒水第一面坡内禁止种植速生桉等短轮伐期的用材林;现有桉树纯林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