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种竹种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改善九洲江流域生态环境。从事一切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