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九洲江流域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河流上、下游水质保护需要,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污水集中下泄。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