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九洲江流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九洲江流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水污染突发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污染扩散的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