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水环境风险防控制度。九洲江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安全预警通知,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