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在九洲江干流、支流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