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