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确定九洲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定期公开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