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定期监测九洲江水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