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九洲江流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项目:

(一)涉重金属矿的选矿项目;

(二)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冶炼项目;

(三)使用、储存、生产危险化学品或者有生产废水排放的化工项目;

(四)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铬、砷等水污染物的项目;

(五)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