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九洲江流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项目:(一)涉重金属矿的选矿项目;(二)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冶炼项目;(三)使用、储存、生产危险化学品或者有生产废水排放的化工项目;(四)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铬、砷等水污染物的项目;(五)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