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九洲江流域的屠宰加工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养殖粪便有机肥厂、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九洲江水质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