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九洲江流域的屠宰加工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养殖粪便有机肥厂、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九洲江水质保护的要求。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