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九洲江流域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病死畜禽、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