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九洲江流域干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关闭或者搬迁。

九洲江流域干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至二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迁入养殖专业户。现有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通过标准化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因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九洲江流域支流的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