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九洲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当依法划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沿线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