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九洲江水质保护的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