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拆除,对陈旧、污损、残缺和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