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