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