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劝阻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