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会议、住宅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业主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