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商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