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