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