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