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时,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泄漏、遗撒,或者施工车辆的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可以扣押车辆,责令立即清除,并处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不能清除的,可以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