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等液态污染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清洗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