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或者维修、更换路灯、电杆以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不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