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宠物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立即清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