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车辆的,道路车行道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二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