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步行绿道驾驶、骑行各种车辆,或者遛带宠物,或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实施其他损坏、妨碍城市步行绿道正常使用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