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域及沿海沙滩、河道、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不符合容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