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缺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未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更换、正位或者补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移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