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拆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埋地敷设的管线,未隐蔽设置并注有明显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