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广告和宣传品,或者在建(构)筑物、杆线、灯箱、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广告或者宣传品;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