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外型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情形,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