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