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或者维修、更换路灯、电杆以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