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