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饲养犬、猫、鸟等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